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况如下:
1、双方感情未破裂;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何种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在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女方怀孕期间能提出离婚吗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如果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还有夫妻感情未破裂的。只要存在这些情况都不能办理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