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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如何将案件移送到?

来源:兜白养生

监察委留置后应移送,需制作《起诉意见书》,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移交。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5日。对符合速裁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至15日。改变管辖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从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留置移送的程序: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认为应当移送的,在该案件移交之前,应当让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当地案管部门。法律依据:留置移送的程序: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认为应当移送的,在该案件移交之前,应当让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当地案管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拓展延伸

纪检委如何确保案件移送到的程序公正与透明?

纪检委在案件移送到的过程中,为确保程序的公正与透明,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纪检委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其次,纪检委会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对案件移送过程进行严密监督,确保程序的严密性和准确性。此外,纪检委还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案件移送的相关信息,保障程序的透明度。同时,纪检委还积极与进行沟通与协调,确保案件移送的顺利进行。通过这些措施,纪检委努力确保案件移送到的程序公正与透明,维护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结语

纪检委在案件移送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规范。同时,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监督案件移送过程,保证程序的严密准确。注重信息公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障程序透明度。积极与沟通协调,确保案件移送顺利进行。通过这些措施,纪检委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 法官的任免,依照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专门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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