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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转包合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来源:兜白养生


【案情简介】

三建公司与林立装饰公司签订《项目承包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明确约定,林立装饰公司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际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内容以三建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三建公司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按《项承包目标责任书》约定,扣减管理费等费用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林立装饰公司。双方因工程价款发生争议诉讼至,三建公司认为该《项目承包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符合挂靠经营特征,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约定管辖。又因《项日承包目标责任书》第约定对管辖有约定,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管辖。而林立装饰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目标责任书》并非资质挂靠合同,更符合转包工程的特征,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争议焦点】

1、案涉《项日承包目标责任书》从性质上说属于转包行为还是属于挂靠行为?

2、案涉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还是一般管辖规定?

【裁判】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虽然《项日承包目标责任书》约定管辖,但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案涉工程底单在旬邑县,因而旬邑县人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裁判分析】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转包行为认定和第10条挂靠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挂靠行为和转包行为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重叠,仅以收取管理费行为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挂靠法律关系。根据《查处办法》的规定,当挂靠行为与转包发生重叠的情形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否则应当按照转包工程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规定来看,不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陕西省旬邑县,依法应由旬邑县人民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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