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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节仲裁的范围

来源:兜白养生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一、劳动争议中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中工资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进行确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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