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怀孕作为孕期女工的辞退理由无疑是可笑的。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不考虑计划生育),不能受到企业的,企业也没有权利予以。所以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个事件的前提,是企业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怀孕的员工只有在因失误或故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过错出现时,用人单位才能够提起离职。
一、相关法律依据
孕期女职工不得因怀孕为理由被辞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