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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兜白养生
2021年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了规范代理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权利财产的,应当将刑事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归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案件全权负责执行后,受托应当严格执法立案,委托应当在受托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交送达法条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但应当积极推动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为受托执行。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直属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执行。

执行买方是船舶的,可以最高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执行。

第四条委托制订案件应当由委托直接向受托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该些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备案。

第十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地方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简述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告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履约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条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聂树斌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的收回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

第七条受托收到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人并及时将强制执行通知书通过委托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

委托收到转交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履行职责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联系执行相关机构事宜。

第受托如委由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委托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以下书面说明。委托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可以将委托退回委托。

第九条受托交至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高级人民审批。高级人民同意退回后,受托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已受理的,应当作销案处理。委托在案件退回其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委托应当采行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所在的高级人民备案。

第十条委托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受托发现另有在受托辖区外承租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代为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此案当事人。

第十受托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的上一级人民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应该一级人民应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判决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赴异地执行案件之时,应当持有其辖区高级人民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实行保命措施和查

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只限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详细情况,请求当地人民协助执行,当地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管束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高级人民应当对辖区内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工作执行采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

托和受托执行案件;

(二)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委托和受托执行争议交予案件;

(四)承办需异地执行的有关案件应邀参加的审批审批程序;

(五)对下级报送的有关委托提出受托执行个案中的相关问题和指导性处理意见;

(六)办理其他涉及委托执行工作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确规定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地级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新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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