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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些什么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兜白养生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住房消费提取、房租提取和销户提取。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大修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以及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情况。房租提取则分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销户提取则包括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且每年或每季度可支取的次数也不同。

法律分析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住房消费提取:

1.1 购买自住住房;

1.2 大修、翻建自有住房;

1.3 自建自有住房;

2. 房租提取:

2.1 如果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则可以提取;

2.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也可以提取。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交的材料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期限为每年两次,分别为每年七月至八月和每年十月至十一月。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书,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若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提取金额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职工限期归集或者补足,并自超过规定期限之日起,按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倍归集或者补足。因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和时间要求是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

结语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住房消费提取,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二是房租提取,如果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则可以提取,同时也可以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是销户提取,包括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和时间要求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或收据、借款合同、首付款、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修缮申请、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分摊到本户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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