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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来源:兜白养生


法律分析: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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