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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兜白养生


关于上海市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意见》中规定,对于一般诈骗案件,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构成数额较大,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上海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二)诈骗专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或者其他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

第二条 诈骗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诈骗的;

(八)在公共场所以抛物、摸奖等方式实施诈骗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诈骗专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或者其他2500份以上不满25000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二)诈骗专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12500份以上,或者其他25000份以上。

第五条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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