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指的是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等农村土地,这些土地不应由家庭承包。《四荒地承包法》对“四荒地”承包有一些特殊规定,包括合同期限、方法和费用不同于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商不受身份,以及承包后必须进行开发和管理等。另外,开发治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四荒”征用,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需要咨询相关部门。
法律分析
“四荒”指的是哪些土地?这些土地是指那些不应由家庭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等农村土地。《四荒地承包法》对“四荒地”承包有一些特殊规定。首先,合同期限、方法和费用是不同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招标确定;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其次,承包商不受其身份的。“四废”区域内的承包商不受地域、户籍、单位和个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承包。最后,承包“四荒”后,承包人必须对其进行管理。承包后,承包人必须在三年内进行开发和管理。超过三年未进行开发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收回并另行承包,并给予原承包人适当补偿。此外,开发治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征收如何补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如果你的四荒地是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可以不改变土地性质进行流转。如果是为了开发和征用其他用途,那么当地就出台了补偿标准,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请咨询相关部门。什么是“四荒”,征用时如何补偿。关于四荒征地,大家还是有很多认识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你应该直接咨询律师。
拓展延伸
四荒地承包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荒地承包给农户或其他农民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在计算四荒地承包费时,需要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因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四荒地承包费的计算标准为:荒地面积乘以承包期限(年)再乘以承包费用(元/亩/年)。其中,承包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规定。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四荒地承包费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四荒地承包费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的补贴和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荒地承包费的计算方法已经明确规定,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干涉。农户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承包费用,并遵守相关规定。
结语
四荒地是指那些不应由家庭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等农村土地。针对四荒地的承包,《四荒地承包法》有一些特殊规定。首先,合同期限、方法和费用不同。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招标确定;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其次,承包商不受其身份的,而“四废”区域内的承包商不受地域、户籍、单位和个人的。最后,承包“四荒”后,承包人必须对其进行管理。承包后,承包人必须在三年内进行开发和管理。超过三年未进行开发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收回并另行承包,并给予原承包人适当补偿。同时,开发治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征收如何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而征收时具体的补偿标准则需咨询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08-07)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04-29)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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