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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置该如何撤销

来源:兜白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撤销后可以重新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有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撤销决定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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